打造一把法律之钥 激活闽西红色基因——解读《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
作者:石芳 曾志明要闻来源:闽西日报点击数:0更新时间:2017-12-14

【立法背景】

市文广新局副局长、文物局局长李史明介绍,龙岩是著名的革命老区,是原中央苏区核心区,是红军的故乡、将帅的摇篮,有着“二十年红旗不倒”的光辉历史。经调查,龙岩市目前共有革命旧址472处(点),可移动馆藏革命文物34272件(套),以及其它遍布全市、为数众多、各具特色、各种类型的红色文化遗存,这些红色文化遗存,蕴含着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闽西人民艰苦奋斗、勇于牺牲、敢于胜利的革命精神和厚重的红色历史文化内涵,具有红色基因的本质特征和鲜明烙印。

李史明认为,随着城镇化加快、新农村建设的发展,许多红色文化遗存面临被拆除的危险,尤其是分布在野外的旧迹类文化遗存,以及分布在居民区的红军标语等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存环境差,安全系数低。一些房屋类的旧址、旧居,有的产权人众多,财产权属划分不清,保护难度大。一些列入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红色文化遗存,也由于保护意识不强、保护资金投入不足等问题,面临遗存损毁的危险。

如何解决这个难题,把不可再生的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好、充分发挥其教育功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邓振春从立法层面给出解答:从全国来看,目前保护红色文化资源的单行法律法规欠缺。《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制定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指向的都是一般性文物,没有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作出专门性规定,对红色文化的保护不具有特定性,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托,所以我们制定并出台了这部地方法规。

【什么是红色文化遗存?】

受保护的红色文化遗存,是指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革命活动所遗留的,具有纪念、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遗址、遗迹和实物。

重要机构、重要会议旧址;著名人物故居、旧居、活动纪念地、纪念设施及其遗物;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重要战斗有关的遗址、遗迹和代表性实物;反映革命历史、革命精神的重要文献资料和代表性实物;其他与红色文化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遗址、遗迹和实物……这些都能得到《条例》的保护。《条例》的出台,给我市厚重的红色文化遗存增添了一道防护墙。

《条例》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专项资金。此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专家咨询委员会,为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提供咨询、论证、评审服务和专业指导。

【红色文化遗存实施名录管理】

市、县两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红色文化遗存的调查,做好红色文化遗存的认定、记录、建档工作,并运用信息技术对红色文化遗存进行收集整理,建立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红色文化遗存档案。

《条例》规定,对符合规定的遗址、遗迹和实物,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申报,经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为红色文化遗存。县级人民政府没有申报,但确有保护必要的,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可以直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定为红色文化遗存。

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红色文化遗存认定和批准情况,编制和更新本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对已公布的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标志的设置。

【制定专项规划保护管理】

保护好红色文化遗存是一项重要的历史使命。为此,《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红色文化遗存专项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和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应当体现红色文化遗存保护的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出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严格控制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项目建设和工程施工。有特殊需要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得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进行项目建设和工程施工时,不得破坏红色文化遗存的历史风貌。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房屋、林木等依法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依法予以拆除。

为有效保护红色文化遗存,《条例》禁止在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禁止在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内擅自设置广告设施;市、县、乡(镇)三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地质灾害、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等对红色文化遗存生态环境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在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红色文化遗存重大损失时,《条例》规定了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及报告制度。

在对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的修缮和保养方面,《条例》规定国有的由使用权人进行;非国有的由所有权人负责。非国有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所有权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修缮资助。

《条例》规定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实施原址保护,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必须迁移异地保护的,需要相关部门制定迁移异地保护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已经全部毁坏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擅自在原址上重建。因特殊需要原址重建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此外,《条例》还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等文化机构,可以对红色文化资料和实物进行征集、收购。同时,鼓励单位和个人将收藏的红色文化资料、实物捐赠或者出借给政府设立的收藏、研究等文化机构。

【打造红色文化多元传播平台】

红色文化遗存的魅力在于保护和传承。因此,《条例》立足于传承红色基因,弘扬红色文化,鼓励对红色文化遗存进行合理利用。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立足红色文化遗存资源,打造红色文化品牌,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推动红色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弘扬。

鼓励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开展陈列、展览等形式多样的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活动;鼓励社会各界加强对遗存的红色文化内涵和革命历史价值的发掘、研究。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利用红色文化遗存建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将红色文化融入教育教学各环节,开设校本课程,开展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题的社会实践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与利用,投资建设红色文化遗存保护设施,打造红色文化多元传播平台,培育、设计和推出红色文化旅游景区、线路和产品,推进红色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

“《条例》的获批对于闽西老区来说是一件大好事。”市委组织部干部教育科科长刘永政如是说,《条例》为龙岩进一步挖掘、保护、利用全市红色文化资源,讲好龙岩故事、传承红色基因,打造红色培训教育品牌,做强做优红色文化产业,推动红色文化转化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龙岩”的不竭动力。

【明确法律责任、严肃法规的约束性】

《条例》规定,凡是擅自在红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项目建设和工程施工,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擅自设置广告设施,擅自迁移或者拆除不可移动红色文化遗存等行为,造成红色文化遗存损毁、灭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改、损毁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标志的,由县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社会上存在着歪曲“红色经典”、贬损英雄的不良风气,混淆是非、模糊美丑、不分善恶,引起了社会公愤。对此,《条例》专门作出规定并严格处罚,对单位最高处十万元的罚款,对个人最高处二万元的罚款,发挥震慑力,遏制不良风气蔓延。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李史明呼吁,《条例》即将于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全社会必须义无反顾地承担起保护、传承红色文化遗存的责任。必须加强《条例》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并转化为保护传承红色文化的自觉行动;进一步强化县、乡(镇)政府在保护传承红色文化遗存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加强管理,加大财政投入;使用人、产权人、所有权人要按《条例》依法承担保护责任;作为文化文物部门,要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建立健全红色文化遗存名录,扎实做好红色文化理论的研究挖掘、安全防范、展示利用等方面的工作,锲而不舍地贯彻实施好《条例》。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着力实施革命旧址等革命文物的保护工程,完善提升保护利用规划,高标准、高起点做好革命文物保护单位专项保护规划编制工作传承红色基因,传播红色能量,取得了积极成效。值得一提的是,我市文物保护部门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连续七年在全省设区市中名列第一,2018年更是取得突破性进展。“2018年国家文物局对全省专项资金支持1.1亿元,龙岩就争取了5300万元,其中省保、县保革命旧址保护资金3699万元。”李史明说,放在以往,国家文物局只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今年省、县保文物能够得到支持,是一项重要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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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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