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份区公安分局--警务公开
作者:新罗公安分局要闻来源:新罗公安分局点击数:0更新时间:2017-12-15

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

户口注销

 

第六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后,应当及时在公民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中常住人口登记卡上登记注销原因,并加注“注销”、加盖户籍民警章,收回被注销人《居民身份证》,单独立户的,同时收回《居民户口簿》。申请出具《户口注销证明》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办理。

公民《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丢失或者查找不到无法缴交的,申报义务人应当场签署丢失声明。

第一节  入伍户口注销

第六十二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父母或者户主提交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以及《居民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注销户口。

第六十三条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照规定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发现后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户主在1个月内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逾期未办理的,公安派出所依据人民武装部门提交的应征入伍人员名单,直接注销其户口,并在5个工作日内打印《户口注销证明》送达其父母或者户主。

第六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应征入伍的,按照下列方式办理注销户口。

(一)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应征入伍后,由学校负责统一提交《入伍通知书》或者当地兵役机关提交的入伍人员花名册,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注销户口。

(二)户口在原籍的,应征入伍后,由本人、父母或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入伍通知书》和《居民户口簿》申请注销户口。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且户口在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入伍报到前其户口一律先迁回原户籍地或者父母户籍所在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其《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办理落户手续,同时凭《居民户口簿》、《入伍通知书》注销其户口,并开具《户口注销证明》。

第六十五条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学生,按照征兵入伍办理注销户口。

第六十六条  公民因入伍被注销户口,公安机关不收回其《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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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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